【用友软件】税局刚刚明确!这6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当这样理解!
01问题一、
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怎么扣除?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,有些纳税人以自产货物、外购货物进行公益捐赠,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积极作用。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活动,有的还发生运费、保险费、装卸费、人工费等相关费用。 对此,本公告规定,上述费用凡统一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,按照捐赠扣除相关规定处理;未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,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。但上述费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。
02问题二、
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,如何进行税收处理?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,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,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,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、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。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,可以继续持有债券,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,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;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,也可以行使转股权,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。可转换债券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,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。 对于债券购买人(持券人)而言,如未行使转股权,该可转换债券即为普通债权,持券人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计税成本,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。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,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,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,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,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;可转换债券转股后,该债券原购买价款、应收未收利息、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。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,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,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,允许税前扣除。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,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,可以税前扣除。
03问题三、
对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,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要求? 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、股权的双重特点,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、投资人统筹适用税收政策,2013年,税务总局印发《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》(2013年第41号),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,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,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,但发行人、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。 为规范这一问题,本公告规定,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,满足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**条规定的条件的,可以按照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**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。但是,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,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(地区)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,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,不得进行税前扣除。【用友软件】